(2015)怀中刑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潘存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存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488号罪犯潘存常,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7日作出(2007)方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存常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被告人潘存常所得赃款八千三百五十八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29日交付执行。2011年2月21日、2012年8月30日、2014年1月7日,经本院三次刑事裁定共计减刑四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潘存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潘存常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存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共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1.1分。2011年交纳罚金3000元,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存常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存常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元  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  红  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  丽  红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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