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终裁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宁凤华、岳美芝等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60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宁凤华。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岳美芝。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晓花。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中英。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中美。上诉人宁凤华等五人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不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对被继承人杨景秋遗产的处理,五起诉人向法院要求确认坐落在迁安镇杨崖村20号的房产为杨景秋生前所留遗产,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宁凤华、岳美芝、杨晓花、杨中英、杨中美的起诉不予受理。宁凤华等五人不服,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诉人要求确认的是遗产范围,不是对遗产的处置分割或继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坐落在迁安镇杨崖村20号的房产为杨景秋生前所留遗产。本院经审查认为,五上诉人已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刑三终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其在本案中的诉请事项应在该执行案件中解决,不应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高淑芳审判员沈荣进代理审判员吴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景月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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