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中刑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军峰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军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刑执字第593号罪犯王军峰,男,出生于1973年12月27日,陕西省乾县人,汉族,文盲。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3日作出(2005)庆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本院于2007年12月、2009年8月、2012年5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5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14日公示,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4次受到表彰和奖励,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受记功2次,表扬1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积极1次,较好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军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爱勤审判员  高 雁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秀 来源:百度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