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24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莫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2417-2号申请执行人:莫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124。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34。莫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34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5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某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权利人莫某已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香法执字第24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七林审判员谢健宇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敏聪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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