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刑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邵光增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光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刑执字第641号罪犯邵光增,乳名增子,原。2002年3月6日曾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二年。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8日作出(2005)德中法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光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649.25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鲁刑一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7年9月28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2月26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8月25日止。2012年5月、2014年5月经本院裁定二次共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邵光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邵光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属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光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光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本海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人民陪审员  张 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岩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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