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10
金牛区江平恒博建材经营部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网贸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成都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金牛区江平恒博建材经营部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898号原告金牛区江平恒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龙江平。委托代理人莫静华,四川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牛区江平恒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网贸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牛区江平恒博建材经营部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牛区江平恒博建材经营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