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彭立勇、李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077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第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彭某某于2014年10月某日,通过微信联络方式,以800元的价格向胡某出售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本。2、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预谋后于2014年10月29日,由被告人李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照相馆内打印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1本,建筑企业资质证书1本,建筑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1本,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1本。同日,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在彭某某处查获上述证件。经鉴定均系伪造。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出示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彭某某于2014年10月某日,通过微信联络方式,以800元的价格向胡某出售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本。二、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预谋后于2014年10月29日,由被告人李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照相馆内打印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1本,建筑企业资质证书1本,建筑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1本,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1本。同日,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在彭某某处查获上述证件。经鉴定均系伪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的假证照片、胡某的证言、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的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鉴定结论、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天飞审 判 员  潘建设代理审判员  徐剑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