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非诉行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沈小路、曾金英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小路,曾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非诉行执字第25号申请人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万安县行政新区。负责人刘雪黎,副主任。被申请人沈小路。被申请人曾金英。申请人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申请人沈小路、曾金英政策外生育为由,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了万弹计生征决[2015]第0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查实沈小路、曾金英于2014年3月7日政策外生育,违反了《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征收其社会抚养费2113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万弹计生征决[2015]第0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沈小路、曾金英在法律规定期间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且经申请人催告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万弹计生征决[2015]第0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限被申请人沈小路、曾金英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21133元。被申请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履行本裁定确定的义务,还将承担执行费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平华审 判 员  肖 鹰代理审判员  周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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