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阳胜能与乐山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胜能,乐山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829号原告阳胜能。被告乐山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胜能与被告乐山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胜能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胜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胜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1元,由原告阳胜能负担。审判员  郑静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明星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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