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万荣县鑫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李某某,王某某,万荣县鑫龙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483号原告张某甲,男,住古交市。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牛立,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中银大道南端1号。代表人景继军,男,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峥峰,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住山西省文水县。被告王某某,男,住山西省吕梁市。被告万荣县鑫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汇源街锦绣雅居小区北6号。代表人董跃武,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万荣县鑫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还在住院期间,证据不足。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98元,由原告张某甲减半负担1899元审 判 员  张玉亮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闫号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慧卿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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