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与上海隆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陈启华,陈妙秀,上海隆谦实业有限公司,郑玉燕,陈国强,黄丽钦,陈国兴,杨国华,安云铭,彭木堂,陈妙春,陈菊花,陈日华,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现胜商贸有限公司,张秀娟,上海浩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1235号之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静执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吴晓春,行长。被执行人陈启华,男,汉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陈妙秀,女,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隆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礼梅。被执行人郑玉燕,女,汉族,1962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陈国强,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黄丽钦,女,汉族,1967年7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陈国兴,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杨国华,男,汉族,1958年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安云铭,女,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彭木堂,男,汉族,1955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陈妙春,女,汉族,1958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陈菊花,女,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陈日华,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菊花。被执行人上海现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暨培青。被执行人张秀娟,女,汉族,1955年7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浩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658—65号。法定代表人黄丽钦。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与陈启华等人(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29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现胜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XXX号XXX-XXX层的房产、被执行人上海浩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闸北区晋元路XXX弄XXX号XXX、XXX、XXX室的房产、被执行人张秀娟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涵路440、442号1-3层的房产(均系本案借款抵押房产)本院已查封,但均因故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安云铭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本院已查封,但该房产系居住用房,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余房产均已抵押与其他债权人并因他案被查封待处,目前亦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陈国兴、杨国华、陈菊花、陈日华名下的车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变现。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汪琦审判员胡元伟审判员沈国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俞立艇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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