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与金华书、陈希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交通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5999352-7。负责人彭亚男,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巍,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书,男,汉族。被告陈希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诉被告金华书、陈希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华书、陈希凤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鹰潭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撤回对被告金华书、陈希凤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缪志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建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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