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靳勇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847号罪犯靳勇,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专科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09)漳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靳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交清)。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0月3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9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靳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靳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靳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四月至二〇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二分;获得二〇一三、二〇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靳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靳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童大标审判员李秋英审判员陈碧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涂秀文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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