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爱军、张来全、胡彦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爱军,张来全,胡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东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冯爱军,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来全,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彦红,男,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冯爱军、张来全、胡彦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仲海审判员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政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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