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2
陈建华与陈建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门市人民法院
海门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陈建华,陈建平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陈建华。委托代理人陈建善。被告陈建平。委托代理人黄新生。原告陈建华与被告陈建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陈建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建华负担。审 判 长 周 旋代理审判员 桑林龙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胜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