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卫国、胡文兵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卫国,胡文兵,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权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国。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文兵。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甘宁,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进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卫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权红。委托代理人曹戈,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张卫国、胡文兵为与被上诉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张权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占德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扬洲、郑蕾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卫国、胡文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甘宁,被上诉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卫平,被上诉人张权红的委托代理人曹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占德先审判员  周扬洲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栋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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