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久荣与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州富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久荣,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261号原告:赵久荣,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刘曾,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5号6幢,组织机构代码67337809-1。负责人:陈浩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军,男,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原告赵久荣与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彭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久荣的委托代理人刘曾,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久荣诉称,2013年3月12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原告每日上班12个小时,每月休息4天,同时在法定节假日亦上班。被告未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依法给原告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被告未安排原告休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待遇。2015年6月1日,因被告未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生活补助金3150元(875元×120%×6个月×50%)。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辩称,对原告入职时间无异议,但被告已为原告缴纳失业保险,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原告的失业保险待遇,所以被告不需支付原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2015年6月2日,被告收到原告寄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5年6月10日,原告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原告由此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系农村人口。以上事实,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快递单、快递单网上查询回执、仲裁申请书、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证明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是否为原告办理失业保险的问题,被告陈述其已为原告办理失业保险,但并未举示相关证据。故,本院确认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失业保险。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据此规定及查明情况,本院确认原告以被告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于2015年6月2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由此确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满两年不满三年,且原告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现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失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欠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据此规定及查明情况,被告应比照6个月按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原告。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出台的《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现行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875元/月。且,原告是农村人口,结合《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单位为其实际缴费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一次性发��。据此规定及查明情况,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生活补助金875元/月×6个月×120%×50%=315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赵久荣一次性生活补助金3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黎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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