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7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宰永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78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位于天长市石梁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贡晓荣被执行人:宰永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宰永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宰永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宰永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985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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