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二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朱其双、安徽寿州宾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寿县福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益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585号原告:安徽省寿县福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县。法定代表人:方向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云庚,该公司职工。被告:彭益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寿县福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益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寿县福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寿县福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寿县福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寿县福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传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亚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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