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14
孙冬松与刘美红、王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即墨市人民法院
即墨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孙冬松,刘美红,王绍忠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415号原告孙冬松。被告刘美红。被告王绍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冬松与被告刘美红、王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冬松于2015年8月24日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冬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冬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冬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梦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