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9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某,刘某
抚养费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276号原告王某,女,1996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简恩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喻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