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18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76号四会市东南水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亿丰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76号原告:四会市东南水墨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四会市大沙镇富溪工业园7、8号地后。法定代表人:戴良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佛山市三水亿丰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兴业五路3号。法定代表人:钱沛雄。原告四会市东南水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亿丰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东南水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9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永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兰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