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大鸿制釉有限公司与江西金牛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693号原告上海大鸿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蔡宪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空,男。被告江西金牛陶瓷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西省宜春市。原告上海大鸿制釉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牛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蕴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大鸿制釉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从2011年起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陶瓷用釉料。截止2013年10月19日止,被告共积欠原告釉料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18,035元。2013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书,确认结欠货款418,035元,并承诺从10月起旧款每月支付50,000元,之后发生的业务往来采用款到发货。之后被告对于新发生的业务确实做到款到发货,当场结。但对于旧款,原告多次督促,被告先后于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月26日、7月11日、10月1日、11月15日分5次各支付50,000元,共计250,000元,截止2014年12月1日尚余欠款168,035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8,035元并支付以168,035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日至本案起诉之日2015年7月30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4份,证明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闵行法院。2、业务明细账1份、对账函1份,证明截止2013年10月19日被告尚欠418,035元。3、银行回单5份、2014年10月6日出货单1份,证明2013年10月19日之后被告又针对本案欠款支付了250,000元。其中2014年10月1日被告支付78,000元中50,000元是支付的2013年10月19日之前的欠款,现金28,000元是支付的2014年10月6日的送货单上的货款。2013年10月19日之后的交易都是先付款再送货的。4、出库单13份、发票13份、银行交易回单1组,证明2013年10月19日之后双方都是款到发货,2013年10月19日之后的交易双方已经结清。被告江西金牛陶瓷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告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并结合当事人庭审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货,并出具欠款确认书,承诺每月的还款金额,被告的承诺得到原告的谅解与同意,按理被告应自觉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违背承诺,拖欠不付欠款,实属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并支付利息损失,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解与质证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金牛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大鸿制釉有限公司欠款168,035元;二、被告江西金牛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大鸿制釉有限公司以168,035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日至本案起诉之日2015年7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支付计1,830.35元,财产保全费1,360.18元,合计3,190.53元,由被告江西金牛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蕴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若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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