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国贸纸业有限公司与昆明维世兄弟工贸有限公司、丁维峰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国贸纸业有限公司,昆明维世兄弟工贸有限公司,丁维峰,丁维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保字第779号申请人厦门国贸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十四层D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少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鹿兵、王熠。被申请人昆明维世兄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乡平桥村136号汇郦镜园5幢1单元11-12层。法定代表人丁维峰。被申请人丁维峰,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丁维岗,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国贸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维世兄弟工贸有限公司、丁维峰、丁维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明维世兄弟工贸有限公司、丁维峰、丁维岗价值558151.7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明维世兄弟工贸有限公司、丁维峰、丁维岗价值558151.7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3311元,由申请人厦门国贸纸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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