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02
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黄某,赵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713号原告:黄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如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傅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