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行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忠明与宜宾县公安局行政公安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终字第71号上诉人杨忠明,女,汉族,1966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上诉人杨忠明因行政公安其他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忠明上诉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认定错误。引法不当,判决结果不公平。要求改判:1、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对上诉人2015年6月1日遭受抢劫的报案立案侦查,依职调取宜宾县高速公路出口的监控摄像;2、复印上诉人报案记录并加盖公章。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忠明所述的事实理由是因遭受抢劫报案后,对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以及未调取监控摄像、拒绝复印报案记录而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因此,上诉人杨忠明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利,其诉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宗秉审 判 员  孙振刚代理审判员  涂万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俊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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