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府谷县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144号时间:2015年8月24日地点:富昌路社区审判人员  :乔婷书 记 员  :白茹到庭当事人:原告委托代理人赵X被告王XX审:原告府谷县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王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现被告自愿缴纳供暖费,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府谷县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免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原告是否听清,有无异议?原代:听清,无异议。审:你还有何说的原代:无异议。审:核对笔录,若无出入请签名、捺印。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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