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特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吴腊梅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腊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民特字第00012号申请人:吴腊梅,武汉市塑料制品厂退休职工。申请人吴腊梅要求宣告杜高扬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腊梅述称,被申请人杜高扬于2011年1月离家至今未归,故申请宣告杜高扬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杜高扬,系申请人吴腊梅之夫,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16号3栋4单元3层5室。2011年1月,杜高扬离家至今下落不明,经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2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杜高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杜高扬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自2011年1月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其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翠微街派出所均证实此事实,故申请人要求宣告杜高扬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杜高扬失踪;二、指定吴腊梅为失踪人杜高扬的财产代管人。本案公告费人民币350元由吴腊梅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晴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朝阳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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