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行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廷友、张朝才、张廷强诉雅安市人民政府、雅安市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拆迁行政合同无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友,张朝才,张廷强,雅安市人民政府,雅安市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雅行初字第37-1号原告张廷友,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张朝才,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张廷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雅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兰开驰,职务市长。被告雅安市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告张廷友、张朝才、张廷强诉被告雅安市人民政府、雅安市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雅安市拆迁办)拆迁行政合同无效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廷友、张朝才、张廷强诉称,原告系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土桥村村民,2010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因该协议存在损害国家利益、侵害公民财产权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当被确认为违法、无效。本院认为,雅安市拆迁办系雅安市人民政府成立的雅安市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安置和居民拆迁。该机构系行政机关组建并被赋予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故雅安市拆迁办虽以自己名义与当事人签订拆迁协议,但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原告已将雅安市人民政府列为被告,故不应再将雅安市拆迁办列为共同被告。本案审理期间,经向当事人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第二款:“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张廷友、张朝才、张廷强对被告雅安市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起诉。二、针对原告张廷友、张朝才、张廷强诉被告雅安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合同一案本院继续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李玲琦审判员 杜文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煦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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