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执民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行江、戴国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行江,戴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242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被执行人:冯行江。被执行人:戴国勇。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行江、戴国勇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24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 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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