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姜建峰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建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332号罪犯姜建峰,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二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0)喀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建峰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0一四年三月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姜建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3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姜建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建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平均为85.5分;罪犯姜建峰在从事服装加工缝纫劳动中,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考核期间,获考核分257.1分,记功4次。分别被评为二0一四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姜建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建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3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芳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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