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23
刘晓光与南国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康平县人民法院
康平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刘晓光,南国雷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刘晓光,男,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南国雷,男,53岁,汉族,医生,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刘晓光与被告南国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晓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刘晓光负担。审 判 长 信景才审 判 员 安跃祥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