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10
吴凯与中国人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
执行案件
吴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支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吴凯,男,汉族,现居住安庆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支公司银行存款2.92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