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婷远与曾冠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23号原告陈婷远,女。委托代理人梁桂瑭,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小梅.被告曾冠霖,男。委托代理人柯沛君,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华新。原告陈婷远诉被告曾冠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婷远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桂瑭、符小梅,被告曾冠霖及其委托代理人柯沛君、曾华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婷远诉称:2013年5月初,原告与被告经父母介绍认识,双方于2013年5月27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28日生育儿子曾帝臻。婚前双方无感情基础,婚后无共同语言,性格不合,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已分房居住。原告在怀孕期间,被告没有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照顾原告,生育儿子后,被告也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照顾家庭,双方一直生活在有名无实的婚姻下。被告的所作所为,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曾帝臻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没有共同财产,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曾冠霖辩称:一、因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在起诉状的陈述不是事实,具体如下:1、被告与原告婚前感情虽薄弱,但登记结婚后被告一心一意对待原告及经营家庭,尽自己的能力给原告幸福。被告的父母对原告亦视同己出。首先,被告与原告相识之前在东莞工作,其刚好茂名时身体虚弱,为此,被告多次带其找著名教授为其调理身体。其次,原告回茂名不久即到被告家居住生活,被告及父母对原告照顾有加。再次,原告怀孕后,被告及父母均陪同原告一起前往产检,悉心照顾原告。原告在医院生育儿子及坐月子期间,被告全程陪同,悉心照顾原告及儿子。最后,被告虽然因事业刚起步,收入微薄,但被告每月均支付生活费给原告,被告尽其能力关心照顾原告。2、原告登记后不但没有履行妻子的义务,还经常谩骂、殴打被告。二、婚生儿子曾帝臻跟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身心健康成长,为此请求法院将儿子判给被告抚养,被告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1、儿子曾帝臻虽未满2岁,但因原告经常外出不归,儿子平时是由被告及父母负责,儿子自出生后一直未离开过被告家,如突然改变环境对其身心健康不利。2、原告经常三天两头外出,完全没有为人母亲的样子。3、被告与原告条件相当,但被告的父母均为公务员,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精力上被告父母均较原告父母更能协助抚养和照顾儿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初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3年5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4年8月28日生育一儿子,取名曾帝臻。近年来,原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与被告发生争吵从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得到法律保护。近年来,双方由于家庭琐事导致时有争吵从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因此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被告庭上同意与原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无效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得到支持。至于婚生儿子曾帝臻的抚养问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于曾帝臻未满2周岁,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儿子曾帝臻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至于抚养费问题,由于原告庭审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儿子曾帝臻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儿子曾帝臻的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享有对儿子曾帝臻的探视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婷远与被告曾冠霖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儿子曾帝臻由原告陈婷远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陈婷远自行负担。三、被告曾冠霖可以探望儿子曾帝臻。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陈婷远已预交),由被告曾冠霖负担。被告曾冠霖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陈婷远,本院不作另行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豪速录员  李佩泽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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