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汉勤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十五局巨亭水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勤,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十五局巨亭水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刘汉勤,男,生于1971年5月28日,汉族。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边家村水文巷1号。法定代表人王增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水电十五局巨亭水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宁强县巨亭镇。负责人郭少博,系该项目部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勤与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十五局巨亭水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汉中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结付的工程款322729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坐落于宁强县汉源镇金家坪村一组住宅房(价值363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汉勤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巨亭水电站工程项目部在汉中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中的322729元予以冻结。二、查封申请人刘汉勤坐落于宁强县汉源镇金家坪村一组住宅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宁字第099**号),价值363万元,由其保管居住使用。三、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人民法院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强���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秀蓉 来源:百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