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22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文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富永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文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底,原、被告经亲戚介绍认识,2013年5月举办酒席后一起共同生活,2013年5月在平川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农历腊月生女孩文某甲。婚前,二人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在原告已经怀孕五六个月的时候,就出手打原告。2015年3月,二人因家庭琐事,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便回到娘家。原告认为二人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原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文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及孩子出生时间属实,双方夫妻感情尚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在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农历12月生女孩文某甲,2015年3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居住娘家并于2015年7月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明,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续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以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未举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抗辩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富永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廷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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