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一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钟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1037号原告钟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余菊,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钟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谈建国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余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29日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两人经常吵架。被告不愿外出工作,以在家带孩子为由赋闲在家,实际孩子一直由原告的父母在带领。被告对原告的所有收入进行严格管控,对原告嫉妒不信任,总是疑心原告在外对其不忠。经常打电话给原告的同事、朋友及客户,诉说原告没有家庭责任,对被告不忠等,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双方曾于2014年8月13日协议离婚。由于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取名钟睿喆,两岁尚年幼,出于为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2月16日复婚。复婚后,双方仍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对原告家人态度恶劣,向原告索要金钱,复婚后双方一直过着分居的日子。原告工作每月3000元左右的收入全部用于家庭开支,被告每月收入4000元出头,然而不愿意从自己的收入中拿出一分用于家庭。基于上述原因,原、被告空有夫妻之名,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钟睿喆由被告抚养,原告依照判决支付抚养费;3、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93296元;4、婚姻期间原告的债务由被告共同承担;5、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由于双方婚后原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并与第三者来往密切,对原告的诉请提出如下意见:1、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钟睿喆由我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归纳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1、双方离婚后婚生女如何抚养?2、抚养费如何承担?3、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工资收入证明及工资卡明细,证明其工资收入自今年八月起降为每月1600元。被告质证后认为,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原告真实的工作收入情况,应当以8月份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为准。综上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工资收入证明及明细,客观、真实、合法,本院对其三性予以确认。综合双方的诉辩观点和庭审调查,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钟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1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13年7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钟睿喆。双方于2014年8月13日登记协议离婚,后于2015年2月16日复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自愿协商,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在调解书送达前,原告因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及债务承担问题反悔。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双方于2011年初认识,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婚前已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自结婚以来因家庭琐事常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双方于2014年8月13日协议离婚,又于2015年2月复婚,复婚后双方仍然经常为锁事吵闹,夫妻关系仍然未得到改善,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就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婚生子归谁抚养已经无争议,按双方的意思表示由被告抚养,至于孩子的抚养费,根据原、被告原告单位所出具的工资证明及原告工作的实际情况,酌情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原告每月享有探视的权利。就原告请求处理债权人尚未主张权利的共同债务的问题,本院认为,由于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问题,故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钟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钟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至孩子十八岁止;三、原告钟某每月对婚生子钟睿喆享有一次探视权(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双方自行协商);四、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剩余1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谈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雄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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