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991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小安代理审判员  邱养林人民陪审员  韩国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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