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07
唐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枞阳县人民法院
枞阳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唐某某,胡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991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小安代理审判员 邱养林人民陪审员 韩国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