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金芳诉被告金英淑、金时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芳,金英淑,金时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919号原告:黄金芳,女。被告:金英淑,女。被告:金时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芳诉被告金英淑、金时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徐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秀燕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