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7-18
原告黄金芳诉被告金英淑、金时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延吉市人民法院
延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黄金芳,金英淑,金时郁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919号原告:黄金芳,女。被告:金英淑,女。被告:金时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芳诉被告金英淑、金时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徐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秀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