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谢象那与黄爱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象那,黄爱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64号原告:谢象那。被告:黄爱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象那与被告黄爱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象那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象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谢象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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