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臣与郭景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臣,郭景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00783号原告:王臣。被告:郭景明。原告王臣诉被告郭景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被告承租原告位于鞍山市铁西区自治街门牌号为25-S2房屋的二层部分,租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租金支付方式第一年为按月支付,每月28日之前支付当月租金1万元,但被告截止到2015年7月13日,被告仅支付2015年5月和2015年6月房屋租金1.6万元,尚欠4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根据租赁协议第八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被告立即搬出租赁房屋,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鞍山市铁西区自治街25号房屋所有权人,2015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该房屋的二层部分租给被告,租期五年,从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第一年租金为月付,每月28日支付当月租金1万元。合同第八条约定,拖欠房租累计5天以上,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拖欠房租累计5天以上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另查,2015年5月、6月,被告按约定每月28日支付原告当月房租,但每月被告仅支付原告8000元,累计尚欠4000元未付。原告起诉后,2015年7月28日,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2000元。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原告的陈述。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应当按照签订的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2015年5月、6月共支付原告房租16000元,尚欠4000元,属于合同约定的拖欠房租的情况。虽然被告2015年7月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房租,并又支付原告2000元,但被告仍欠原告房租2000元,已经超过5天,故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被告腾退房屋,符合原告与被告的约定,原告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臣与被告郭景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郭景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出鞍山市铁西区自治街25-S2号房屋二层网点,将该房屋返还原告王臣。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臻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人民陪审员 胡丹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畅诚蕊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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