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柳凤与广西平乐县双飞茧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柳凤,广西平乐县双飞茧丝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59号原告:金柳凤。诉讼代表人:姚春艳、邱小娟、汤小芳、宋秀兰、薛梅丽。委托代理人:黎其权,广西平乐县同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平乐县双飞茧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乐县同安镇新街6号。法定代表人:潘干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柳凤诉被告广西平乐县双飞茧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妥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柳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柳凤负担。审判员 严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家振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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