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岸根、杨结玲,均系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被执行人刘某某,住址湖南省永兴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起诉,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NO:Z000959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将该案移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0959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坚审 判 员  邱昭霞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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