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华民与马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民,马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334-1号原告:张华民。被告:马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民诉被告马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王连文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增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案外人王连文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鸿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丕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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