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董某某,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被告宁某某,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董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原告董某某预交),由原告董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畅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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