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董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
民事案件
一审
董某某,宁某某
离婚纠纷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董某某,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被告宁某某,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董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原告董某某预交),由原告董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