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吴秋菊、卢承利等与赵治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秋菊,卢承利,陶文慧,陶文祥,赵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吴秋菊。申请执行人卢承利。申请执行人陶文慧。申请执行人陶文祥。被执行人赵治国。吴秋菊、卢承利、陶文慧、陶文祥与赵治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鄂黄冈中刑初字第00050-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秋菊、卢承利、陶文慧及陶文祥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赵治国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北省麻城市境内,并且被执行人现在被羁押在麻城市第一看守所。为方便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吴秋菊、卢承利、陶文慧、陶文祥与赵治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麻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 荣审判员 易 俊审判员 廖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梓栋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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