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8-26
高同燕与高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无棣县人民法院
无棣县
执行案件
高同燕,高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高同燕(又名高丽丽)。被执行人高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同燕与被执行人高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同燕申请执行标的4379元,已执行4379元。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中商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