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徽玉与孙浩、尚泽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徽玉,孙浩,尚泽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何徽玉,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孙浩,男,羌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被执行人尚泽佐,男,羌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徽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浩、尚泽佐、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由于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582、583、58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5)都江执字第109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即为尚泽佐,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2015)都江执字第582、583、584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1098号案件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582、583、584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1098号案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582、583、5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崇奎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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