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立民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崔家乐、崔桂园等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立民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崔家乐。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崔桂园。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崔明丹。上诉人崔家乐、崔桂园、崔明丹不服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2015)冀民立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三位上诉人的母亲崔继新19**年离婚,三上诉人由崔继新抚养,三上诉人户口随母亲迁至河北省冀州市冀州镇大常庄村,2014年前三上诉人均享受该村的一切待遇。该村在2015年2月没有分配土地补偿费,侵犯了三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该案应当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三上诉人诉请系请求河北省冀州市冀州镇大常庄村村民委员会按照其村民标准,为其补发2015年2月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本案系分配收益的问题,属于村民委员会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的范畴,不属于因分配方案的实际履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俊凯审判员朱跃林审判员刘学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莎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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