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费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与陈庆武、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陈庆武,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费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被执行人陈庆武。被执行人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华金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庆武。原告沈阳红与被告陈庆武、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将案件受理费30665元退回原告。本院孝顺人民法庭于2015年4月16日将案件受理费执行一案移交本院立案庭,本院立案庭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3066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来竞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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